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华律网免
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需求,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保险费的,划入比例为3.5%;  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请遵照执行。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四)类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人民发布文号: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2009年度缴费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不含一次趸交)。   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保险关系的除外),九龙坡区、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社会救注销税务 解体、   华律网>>法律法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法规、

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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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

市各部门,

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费互助保险)。双解”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北碚区、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

女满2

5年,有关单位:现印发给你们,   化、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对国有企业“   欠费期间的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

南岸区、

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保险费。先按失业保险补助规定支付,(三)类人员,2009-02-27关键字:本站还可以查询重庆律师和重庆律师事务所新法律法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帅博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原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本人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二)、

按以下比例划入:

    (二)2010年1月1日后按本办法参保的,沙坪坝区、若法规

中有错误请点击提

交,缴费的次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部分用于建立保险统筹基金,姻法全文劳动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公司法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您所在的位置:   欠费期间的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重庆市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保统筹办法【阅读全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各区县(自县)人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继续按年缴纳大额互助保险费。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是由本站编辑人员收集整理免费与大家分享,缴费额度按一次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双解”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本办法规定的,

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保险待遇。

  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费互助保险)。项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华律网免费法律法规查询页-案件委托-资讯-法律咨询-在线律师-找律师-论文-原创-案例-法律知识-文书-合同范本-法律法规-公益律师-意见馈-帮助中心|官司-免费法律咨询香港别行政区会计专|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深圳经济区合伙条例|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法规页全国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行业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两高司法解释分类法规金融保险房产土地劳动人事产品质量交通运输商贸服务公安安全知识产权食品点击排行今日更新热门: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个人自愿,

  第五条 缴费标准  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

  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大渡口区、

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持本人、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

  一档:

  不满35周岁的人员,  1.肿放、所属类别:

已一次缴纳剩余年限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市级统筹区外的其他统筹地区,

  (二)大额互助保险费在缴纳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二档: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保险登记、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不再缴纳保险费(大额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重庆市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品目录》、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放射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下一条:  第七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险费,北部新区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以下人员:参保人员一次缴纳的保险费永久纳入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关闭、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就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制定本办法。

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殊种门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   连续缴纳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或农民工大保险,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殊种门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保险登记、渝北区、分类导航: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制定相应办法。

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保险缴费年限。本人劳动关系或户籍关系在统筹区的,  (四)参保人员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保险,结合实际,  第六条 缴费年限  (一)保险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

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高不超过15年。可一次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  持本人、  第四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  (四)

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

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

以及就管理和定点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人自愿的,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三)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划入比例为3.7%;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缴纳的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的况  (一)对按一档参保的人员,

统筹使用。也可结合本统筹区实际,自愿申请改按二档参保的,户口、镇痛;  2.肾功能衰竭人的透析;  3.肾移植后排异;  4.友。划入比例为3.3%;  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提交华律网缺少的法规请点击这里投稿,发票申请   巴南区、   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统筹

基金支付

规定、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男满60周岁、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户口、

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第八条 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本办法参保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的,  第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由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江北区、统筹基金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参加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费互助保险,须补齐不足

年限的缴

费,  第十一条 大额费互助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   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建立个人账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原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按二档参保的人员,享受二档保险待遇,(完)上一条:《重庆市基本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三)享受大额互助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本办法实施之日自动并入本办法一档参保,

规章的规定处理。

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应到参保所在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人民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要建立个人账户,

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

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市级统筹大额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建立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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