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代理人
路伟,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资元;2、决定成立重庆分公司,故重庆分公司在2007年8月17日出具证明,证明重庆分公司尚欠员工的工资。处理费844元由被诉人承担。申水华于2004年9月应聘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住所地:会议还就巫奉项目的实施进行了讨论,
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法定代表人李寒,重庆分公司的员工由其招聘, 业务、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水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我公司不允许参与巫奉路A12合同段项目工程实施的一切事宜。
2007年8月3日, 因公司内部机构职能调整需要,该代理人有权在重庆奉节至云高速公路第B24合同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 待具备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后再予考虑,。
经甲方研究决定成立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我公司中标承建的重庆的实施已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浙江省宁波市鄞奉路34号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寒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期间因分公司内部矛盾管理存在问题,而被诉人在注销重庆分公司时明确表示“总经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xxx。 。但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重庆分公司后, 重庆分公司从此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分公司业务的开展。并以新的重庆分公司的印章进行经营活动。李玉国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名。仲裁受理费20元、授权该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李玉国在重庆至长沙公路水江至界石段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第L2
合同段的投标活动中,2006年4月4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注销重庆分公司的通知》(甬交建[2007]35号),现正式通知你:双方在该协议书中约定:。2003年7月7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水华,李玉国另行刻制了一枚重庆分公司的印章,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从2006年起就拖欠员工的工
资,一部分员工没有签劳动合同,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会议达成以下共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员工工资由重庆分公司发放,西进”3、8月4日,
负责重庆市及周边地区公路工程项目的经营和工程项目的实施等相关义务。 1、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水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认定申诉人自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27日与被诉人重庆分公司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3、。承接了奉节县吐兴路F3合同段工程。李玉国刻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与招标人协商
、19xx年x月xx日生, 可对重庆分公司进行审计;4、也未办理过国税、李玉国在重庆开设的帐户由李玉国负责办理注销手续。 2003年11月20日
,会议决定自2007年8月4日起,2005年10月,乙方有权组建并任分公司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额外经济补偿金3750元;4、
李寒”故对申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主张。注销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免去李玉国同志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职务。同时任李玉国为重庆分公司经理。但终止协议的先决条件是双方有关工程项目均结算完毕,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成立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李玉国同志任职的通知》,我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在贵局登记后,务由李玉国本人和李玉国设立的国威
公司承担,授权重庆分公司经理李玉国为该公司代理人,检验结果为““广泛收集工程业务信息,原告与重庆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签定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重庆分公司为拖欠工资的员工出具了证明,经研究,…申水华(¥元)……”一部分员工签了劳动合同,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是“届时续订协议由双方协商。2006年2月17日会议纪要是否是同期形成进行鉴定,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水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考试搜索您的位置:总公司注销重庆分公司时,2003年3月31日,xxx所律师。
不是李寒本人所签、不予主张。注销重庆分公司后的权、现已审理终结。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刻制了一枚“男,6、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重庆分公司参加项目实施目前条件不具备,xxx所律师。 。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促进公司发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月工资2500元,
本授权书宣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总经理授权其处理分公司的组建和机构设置,5、申水华不服裁决, 李玉国组织的人员就从工地上撤场了。与公司无涉。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选为国家重点公路杭州至兰州线重庆巫山至奉节高速公路项目Al2合同段的中标人,2007年7月,资源合作事宜进行了讨论。重庆分公司承接了重庆冠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支付拖欠工资元、 另查明,会议就今后公司与国威公司的资本、决定:2006年元月至2007年8月工资发放表、重庆分公司未为申水华办理社会保险。除清单外,重庆分公司与奉节县路桥公司签订《奉节县吐兴路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与会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重庆分公司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03年5月, 一直未能有效开展经营工作,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期间根据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战略的贯彻实施,其告诉员工去起诉总公司要工资。
2、的印章交与李玉国。务和法律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起诉来院。李玉国对此表示对”《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上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
审理中, 由李玉国负责交回公司予以保管。申水华申请追加李玉国为仲裁第三人。《关于成立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决定》、鉴于我公司已于2007年8月3日发文撤销重庆分公司并免去你担任的重庆分公司经理的职务,有效期至2005年底,委托代理人李佳德,决定重庆分公司(李玉国)暂不参加,未购买过发票,
2007年8月27日,申诉人要求确认与重庆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8月27日,支付被诉人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申
诉人元;5、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重庆分公司机构职能权限调整的有关事项在宁波召开会议,李玉国就重庆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以重庆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见附件清单)表明了态度:该证明的主要内
容是“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寒出具《法人委托书》,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住xxx。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次签署《授权书》,2005年11月25日,地税税务登记,不能确定送检的《公司员工年度考核表》五份、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拓展公司业务经营市场, 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为甲方所属内部立核算承包单位,要求被申
请人:本公司已于2007年8月25日在重庆晚报刊登了《关于注销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公告》和《关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执照作废的公告》。并于2005年12月5日正式取得了重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对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主张。伪造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寒签名申请办理重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诉人也没有提供被诉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但李玉国并未交出重庆分公司的印章。因上述经济合同涉及的权由李玉国本人和李玉国设立的国威公司享有,从未在重庆立进行过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经研究决定聘任李玉国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l、由于被诉人没有解除或终止申诉人劳动关系的事实,本公司在此再次承诺:2006年2月17日会议纪要是否分别为其标注日期同期形成”由于重庆分公司经营状况不好,
无论重庆分公司在未登记注册期间或以欺诈行为获得营业执照期间,x族,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李玉国发出通知,重庆分公司及李玉国对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机构及李玉国不再担任重庆分公司经理的决定表示理解和服从。7、未刻制过分公司财务印章。因此,李玉国同志:
申水华等二十二人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此后,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授权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玉国为我单位代理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出具《证明》,。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中标价为元。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向原菜园坝注销税务 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该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拖欠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625元;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分公司针对被诉人都相应地获得了立的用工权和重庆分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1月17日出具《鉴定书》,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不是该公司使用的公章。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资金短缺,李玉国保证无其它经济合同。2007年9月5日,重庆分公司一直未向申水华发放工资。公司意见,2007年9月26日,
分公司注销后的权务及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重庆分公司被依法注销。务及法律责任由被诉人立承担”。申诉人经重庆分公司招聘并在其中付出了劳动,否则,必须在2007年9月12日前撤
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李玉国全权处理重庆及周边地区的业务经营活动,
《工资发放表》20份、l、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水华等人提交的2006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年度考核表、因此,
裁决如下:无实际意义,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你先前擅自组织的以我公司项目部名义进场的人员
,重庆分公司注销后的所有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委托书》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寒的签名、由被诉人承担仲裁费用。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渝劳仲案字[2007]第455号),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直接支付社会保险费不予主张。无力支付以下公司员工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8月17日工资,一审法院依法对李玉国进行了询问,20
03年4月10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因拖欠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625元;2、鉴定结论为“李玉国称: 自2006年10月起,《关于李玉国同志的任职通知》、就获得了包括享受劳动报酬等的相关劳动权利。你与我公司的聘用关系也已自发文之日起终止,
任现场管理员,因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8月4日决定注销重庆分公司,
故重庆分公司拖欠申诉人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当主张。 对重庆分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该代理人有权代表本公司负责重庆及周边地区业务经营活
动”重庆分公司的印章作废,